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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福建商会章程

 (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福建商会,英文名称: Fujian Liaoning Provincia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 LFP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商会是由福建籍在辽宁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闽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的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巩固提高福建企业家在辽宁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为发展辽宁福建两地的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辽宁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在辽福建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各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福建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辽宁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辽宁市场,促进辽宁与福建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福建籍在辽宁省经商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均可申请入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成为商会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驻会秘书长发会员证(或卡),统一为新入会会员进行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信誉、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八)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徽、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因个人问题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制裁者或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企业会员因企业撤销、破产等,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员超过200人,有必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人数35人,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职权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审;

(五)对本会机构和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七)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全体成员是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福建籍企业家中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奉献精神与责任担当,受到会员乡亲的信任与拥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一般情况下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与审查商会工作报告;

(四)对本会的全面工作负责,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交需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各项会议;

(二)领导实施监事会的各项职责;

(三)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研究讨论本会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主要活动组织与实施;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研究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五)审议决定专职秘书长及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决定,并签发聘书,名誉职务人士属于本会非正式成员。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福建商会《章程》修改说明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对第三届《章程》进行了重新修订,下面就修订《章程》的背景、原则、主要内容情况作以说明: 

一、基本背景

现行的《章程》是经2013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商会脱钩省经合局业务管理后,促使本会运行体系发生变化,在本次换届大会之际,以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政策性规定为依据,对原有《章程》做必要修改和补充。

二、总体原则

    本次《章程》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和规范本会发展为目标,结合商会实际,立足本会宗旨,围绕本会建设和会员需求,从根本上为本会治理结构和体系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三、修改说明

根据上述原则,这次对我会原有《章程》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其中:

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作了两处补充、修改:

一是,章程的第三条,补充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内容;

二是,章程的第四条,关于商会的隶属关系,删除了“隶属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的表述,修改为: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辽宁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原章程中凡提到“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条款均进行删除)

三是补充了党建内容: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在第三章会员部分,作了三处修改:

一是,章程的第十条,关于会员享有的权利条款进行了文字调整,将第二款修改为“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将第三款修改为“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是,章程的第十一条,关于会员履行的义务条款进行了文字调整,将原有四款内容按照《社会团体章程》范本要求,重新梳理为八条,基本内容未发生大的变化,修改后条理更加清晰。

三是,增加第十四条内容,“会员退会、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方面,修改了四处:

一是,在章程的第十五条,原来的表述是: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修改为“本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关于会员大会的职权增加三款内容“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办法”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将第四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理事”修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是,章程的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大会的任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任期为四年,将原章程规定的每届五年任期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是,章程的第二十条,增加“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增加内容适用于单位会员。

四是,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章程增加了监事会职责职权、监事长职权相关内容。

以上说明,供大会讨论表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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